十六省市设立一百多家环境法庭
2014-07-16 14:29:21 |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 作者:蒲晓磊 张晶鑫
  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可以满足案件审理的专业化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诉讼难的问题;可以为推动下一步的审判体制创新作出探索

  7月3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对于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在全社会培育和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新理念,遏制环境形势的进一步恶化,提升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等,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在发布会上,最高法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表示要“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成本高昂、专项资金管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首先,可以满足案件审理的专业化需要;其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诉讼难的问题;再次,可以为推动下一步的审判体制创新作出探索。”对于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的积极意义,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利红这样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助理审判员李新亮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之后,可以主动掌握全国环境资源的情况,主动梳理相关的法律规定,专门针对环境资源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从而解决案件审理中量刑不一等难题。

  王旭光为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两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和资源环境审判机构建设”。

  据悉,在今年6月中旬,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就在内部挂牌成立。《法治周末》在6月11日的《最高法院助力组建环保法庭》的报道中,独家报道了“最高法院也有在最高法院设立环保法庭的打算”的消息。

  曾担任最高法立案第二庭庭长的郑学林,成为首任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林文学、杨永清为副庭长,备受外界关注的薄熙来案件一审审判长王旭光为副庭长、审判员。

  除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外,地方也建立了相关机构负责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郑学林介绍,全国已有16个省份设立了134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

  孙军工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各省高院要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各地中院应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据介绍,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主要职责包括:

  审判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审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下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解释等。

  “该立案的一定要立案”

  在发布会上,首任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通报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9个典型案例。其中,有3起案例的原告都有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身影。

  作为环保部下属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近些年提起了多起公益诉讼,但最终的结果并不是令人满意。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在2013年一共向法院提起了8起诉讼,但没有一件被受理。法院对此的解释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不符合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

  一方面,公益诉讼案件不被受理的情况屡见不鲜;另一方面,环境资源案件立案少的现象仍然没有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2011年至201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涉及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年均不足3万件。这个数字比起全国法院年立案1100多万件,确实比例很低。

  郑学林认为,环境资源纠纷并不少,只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比较少。郑学林说:“我们目前重点研究解决的,就是畅通环境公益诉权渠道。该立案的一定要立案,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就不能拒之门外。”

  公益诉讼加速破冰

  马勇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环境公益诉讼在过去几年开展的情况不太乐观,很多法院在程序、公益诉讼主体认定等方面都持一种保守的态度。

  “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成立和此次《意见》的出台,对环境公益诉讼持开放和支持的态度,肯定会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马勇对记者说。

  对于环境资源案件中备受关注的公益诉讼,《意见》进行了重点说明。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中成本高昂的问题,《意见》规定,在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同时鼓励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

  马勇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意见》的这一规定对公益诉讼主体有两方面的鼓励作用。“一方面,由于公益组织投资招标比较匮乏,如果公益诉讼时投入的大量资金无法得到补偿,很难长久地将事业做下去。另一方面,公益组织由很多部门组成,专业力量有限,必要时候需要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如果必要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对于律师在公益诉讼中提供的法律服务肯定也会起到鼓励的作用”。

  此外,《意见》还提出“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主张,规定“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尚未设立基金的地方,可以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等协商确定环境赔偿金的交付使用方式”。

  李新亮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公益诉讼中的资金管理,“一方面,这样管理方式下的账目比较明晰。另一方面,可以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马勇认为,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方向很好,但探索之路还很长,资金的设立、审批、监管、运行等都需要合理的设计,基础性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落实。

  跨区管辖克服地方保护

  郑学林在发布会上公布的案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引人注目。“本案被告地处贵阳市乌当区,清镇法院系按照上述环境污染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规定受理并审理本案。”郑学林在介绍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说。

  郑学林表示,由于生态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水、空气等环境因素具有流动性,一旦出现环境污染,往往跨行政区划,而目前环境监管、资源利用是以行政区划为界限,行政权力配置与生态系统相割裂的冲突,导致跨行政区划污染不易得到有效解决。

  对于当前面临的问题,最高法在发布的《意见》中指出,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

  《意见》规定,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着眼于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结合各地的环境资源案件量,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

  李新亮法官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环境资源诉讼的案件中,被告多是关系到当地经济发展的企业,难免会有行政干预的现象,采取集中管辖的方式,既可以避免行政干预,还可以节约审判资源。

  “根据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特点,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管辖方式,是我们今后工作的一个努力方向。统一由一个法院管辖其他法院辖区的案件,可能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统一裁判尺度,更好地保护环境和生态。”郑学林说。

  仍有挑战需要面对

  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之后,对于解决当前环境资源案件中的立案难等困境,并不会立刻显现出“药到病除”的效果。

  郑学林表示,当前环境资源类案件在受理、审理、执行等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除了立案难、相应制度和体制的缺位外,还有损失的评估难和鉴定难等一些技术性问题,“但是我想,随着最高法院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案件的数量会逐年上升“。

  高利红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门槛高”“立案难”的问题,最高法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但却不会从根本上全面解决这些难题。“环境资源案源少的原因很复杂,除了诉讼本身的问题,还有很多诉讼之外的制度性、体制性、甚至文化性因素”。

  此外,高利红认为,环境资源庭设立之后,面临的挑战包括但不限于案源少、审理困难、干扰因素多、专业知识不充分等方面的挑战。这些挑战有些可以依靠法院系统自身的努力得以解决,有的则还需要更大范围的制度性支持。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要真正把资源环境审判机构建设好,需要最高法院认真总结各地方环保法庭的试点经验与教训,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为专门审判庭的设置创造条件;与此同时,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明确审判管理、审判程序等规则;当然,也必须加强法官培训,提升法官能力。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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